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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道路上汽车撞上电动车

作者:高振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6-04-23 16:09 浏览量:1339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23日,张某骑电动车下班回家,行驶至小区内一丁字路口时被以垂直方向行驶的小轿车刮蹭倒地,汽车车主王某报警并将张某送往医院,经诊断,张某小腿两处骨折,后经鉴定为10级伤残,电动车报废,王某驾驶的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张某将王某及其交强险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委托方:电动车驾驶人张某

法律规定: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本案发生的地点恰恰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本案发生后,汽车车主及时报警,根据本条规定,本期事故可以参照

本法规定处理。

案件结果:

高律师在接受电动车张某的委托后,及时的立案,并对王某的汽车进行了查封,使得张某的赔偿问题得到了保障。后经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判决王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共计1158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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