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而非民间借贷
作者:高振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6-04-23 15:50 浏览量:974
【基本案情】
郑某与朱某口头约定,郑某向某公司投资500万,朱某将其在该公司50%的股份转让给郑某,其后郑某分批将上述款项汇入朱某及其亲属的账户,朱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某公司名义出具收条。之后朱某又以合作开发项目及为朱某儿子安排工作等为由,先后要求郑某汇入其账户1000余万元,朱某收到汇款后未履行约定。郑某要求朱某返还上述款项,朱某无力偿还,故以某公司的名义与郑某就该款项签订了一份名为投资实为民间接借贷的协议,2013年4月朱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局逮捕,7月郑某持上述协议将某公司诉至法院。
【委托律师】高振
【审理结果】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亮点】没有经过实体上的正面交锋,从程序上将对方打败。
【律师对策】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我方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依法向法院申请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
朱某涉嫌诈骗犯罪一案的审理结果,对本案事实的查清及认定具有决定作用,故本案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应当中止审理。
第二,依法向法院申请调取朱某的刑事讯问笔录及郑某向杭州市控告朱某的控告书,以便了解整个案件事实。
朱某的讯问笔录及郑某的控告书充分证明,本案为刑事诈骗而非普通的经济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驳回郑某的诉讼。 济南刘琪律师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